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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夷山市招商引资优惠(奖励)政策
2006-05-31 10:02  文章来源:武夷山市外经贸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根据中共武夷山市委、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调整招商引资优惠(奖励)政策的通知》(武委[2006]54号)文件规定,在执行国家、省统一规定的优惠(奖励)政策的同时,在我市投资还可享受以下优惠(奖励)政策:
(一)产业优惠(奖励)政策
1、工业项目优惠(奖励)政策
第一条 在我市投资新办工业企业,自企业获利当年至第二年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第三年至第五年按25%奖励。属新办工业加工企业的,还可享受企业投产后前五年内每年环比新增增值税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的优惠(乡镇、街道、场引进落户本辖区内的加工企业除外)。
第二条 对工业企业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允许投资者在三年内分期付款。
第三条 在我市投资的工业项目,建设期内收费暂缓至企业投产时收取。对林业部门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先征收再返还给企业南平市及本市留成部分;国土部门的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的低限下调30%收取,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缓缴省、南平市、本市留成部分,土地契税以每宗土地实际转让(出让)价为基数计征;建设部门的房屋转让契税以评估价或实际转让价两者中的低者为基数计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技术服务费免收市本级部分,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省级以上规定最低标准减半收取。属新上的工业项目,还可享受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三年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
第四条 对自行取水的工业企业,在项目立项审批后的五年内免收水资源费,五年后按低限减半收取。
第五条 兴办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经努力获得国家名牌或中国驰名商标荣誉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省级名牌或省著名商标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六条 鼓励利用现有国有集体闲置厂房、设备及场地兴办工业企业,现有固定资产以拍卖、租赁方式提供给投资商使用,其价格可在市场价的基础上享受20%以内的优惠。
2、农业(闽台农业)项目优惠(奖励)政策
第七条 在我市新办农业企业(包括旅游观光农业),企业投产后前五年内每年环比新增增值税地方财政所得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乡镇、街道、场引进落户本辖区内的农产品加工企业除外)。
第八条 对于台商投资的农业项目还可享受更为优惠的政策:
(1)在用地方面:
①台商以批租、承包、租赁等方式投资的农业种养项目,其用地由市政府牵头协调,有关乡(镇、街道办)、村负责调整配合,土地使用年限可与国家规定的农村土地承包年限一致,到期可申请延长。其承包金或租金参照当地近三年平均同类产品的产出水平,一次性或分期支付。投资项目内的生产管理、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按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供给,即:项目总用地面积在500亩以内的,其生产管理、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3%;在500—1000亩的,可占2%;在1000亩以上的,可供给25亩。
②实行高科技项目优惠地价。对实际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高科技项目,其土地出让采取个案处理。对投资良种引进繁育等“两高一优”的农业项目,采取租赁集体农用地的方式解决用地需求。
(2)在税收方面:台商新设立农业企业(包括旅游观光农业),企业投产后五年内每年新增增值税地方财政所得部份全额奖励给企业。对农、林、牧业等利润较低的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前两年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全额返还给企业;后三年按50%返还,从第六年至第十五年经批准按25%返还。
(3)在水、电方面:供水、供电部门要优先安排台资农业项目的生产用水用电,并提前将管网预埋至项目用地红线边缘。水价按本市农业生产用水价格收取;对自行取水的项目,在项目投产后五年内免收水资源费,五年后按就低再减半的标准收取。对台商投资的种养项目及旅游观光农业项目,其生产生活用电费用均按我市分类电价(种养业电价)收取。
(4)在规费方面:
①台商在我市投资农业项目,市本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
②对台商投资农业注册资本达200万元以上的给予颁发《武夷山客商证》,享受第五十四条待遇。
③对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台商农业企业壹部自用商务车免征市内公路车辆通行费。对持有台湾及国外小型汽车驾照的台商,通过《道路交通安全法》基本知识辅导考试后可直接到市公安交警部门换取驾照。台商子女可选校就读初中、小学,缴纳学费与当地学生相同。对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台商企业,其子女在我市择校就读高中招生录取时,可享受加20分的照顾,由相关学校采用扩准收费。
④台商投资农产品、林产品、畜禽产品和水产品加工,在投资三年期内,工商管理费按现行标准的50%收取。
⑤台商投资兴办农产品物流中心或批发市场,享受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流通现代化的意见》,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流通现代化,完善市场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中规定的在投融资、用地、税收等方面优惠以及对台贸易的相关政策。
(5)在优化服务方面:
①台商以个体工商户形式投资开发种养业的,除涉及前置审批外,不需办理审批手续,直接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以有限公司形式投资农业项目的,需要审批的手续由项目所在地相关部门无偿代办。
②建立台湾农产品输入输出的“绿色通道”,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对涉台农产品和食品,实行无假日预约加班制,做到简化手续、优先验放、减少环节、特事特办。交通部门对整车运送国家列名的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鲜水果、新鲜蔬菜、水产品的车辆免征公路车辆通行费。支持农业台资企业的发展,对在武夷山市境内整车运送农业台资企业生产的新鲜蔬菜、水果、水产品(鲜活或冰冻)的车辆免征公路车辆通行费。
③鼓励争创名牌产品和商标。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台资企业,市政府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和20万元;对获得省著名商标和省级名牌产品称号的台资企业,市政府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和5万元。对获得省级以上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的台资企业,经质监局同意,在其有效期内,免予质量监督检查。对于外地企业冠予我市台资企业拥有驰名、著名商标的外地产品,享受地方产品的同等待遇。
④规范企业检查制度。对台商投资的企业,确需检查的须由市政府批准。
3、公益性、服务业等项目优惠(奖励)政策
第九条 对除度假区、市区之外的乡村旅游开发项目,企业营业之日起两年内工商、环保、国土、建设、公安、卫生等部门免收各种管理费用。
第十条 对民俗及乡村旅游开发项目,自企业开始经营起三年内所得税地方财政所得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第十一条 对我市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省级旅游重点项目,在经批准的土地使用合同规定的开发期限内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旅游娱乐重点项目且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所得税优惠按第一条执行。
第十二条 在我市投资经营城市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等非营利性项目,可以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免缴土地使用费,收费优惠按第九条执行。其沿线的土地使用权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出让给该项目投资者。
4、茶产业优惠(奖励)政策
第十三条 实施品牌战略,鼓励茶企业争创各级各类名牌产品,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名牌产品或省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
第十四条 对2005年以后获得省级以上认证机构认证的有机茶茶园面积不低于300亩(以证书确认的面积为准)的茶企业,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奖励;对2005年后获得省级以上无公害茶、绿色食品茶认证企业给予5000元的奖励。
第十五条 鼓励茶企业使用武夷岩茶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标贴、“武夷山大红袍”证明商标。凡于2006年前申请使用“武夷山大红袍”证明商标的茶企业,可免费使用证明商标一年。以企业年度使用武夷岩茶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标贴(以下简称标贴)的数量为依据,对使用标贴的企业经技术监督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查达到生产标准的,实行返还优惠:凡一年内使用标贴5--10万枚以上的,按5%返还;凡一年内使用标贴10--30万枚以上的,按10%返还;凡一年内使用标贴30万枚以上的,按15%返还。
第十六条 在我市投资新办规模以上茶业企业,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即:对年上缴税额达50万元以上的规模茶加工企业,自企业投产之日起当年至第五年在上缴税额的增值税中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20%奖励给企业,若企业上缴税额中的增值税超过150万元以上的,其超出部分的增值税地方财政所得部分按30%奖励;超出300万元的部分,按50%奖励,超出500万元的部分,按80%奖励;超出800万元的部分,按100%奖励。
第十七条 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战略,鼓励企业通过申报专利技术对武夷岩茶实施品牌保护,对获准使用武夷岩茶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标贴、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拥有茶园面积100亩以上的本市茶企业,申请并通过外观设计专利的,市科技部门给予每件500元的奖励。
第十八条 茶企业以自身的名义上中央电视台做武夷山大红袍宣传促销广告,市政府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奖励。
第十九条 鼓励各级各类企业承办武夷山大红袍茶文化节等各类茶业赛事、节事活动,鼓励茶企业参加各级各类茶业赛事、节事活动。对积极承办、参与各级各类茶业赛事、节事活动的企业,市政府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奖励。
第二十条 对企业筹建茶叶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市政府给予设备购置资金补助和人才方面的支持。
5、竹木加工产业优惠(奖励)政策
第二十一条 改革毛竹经费征收制度。变源头预征为销售征收和核定征收,放开搞活市场,解决重点竹制品加工企业原料需求问题,促进竹地板、竹胶板终极成品规模企业的落地与发展。
第二十二条 简化办证环节。市林业局在各林业站设立办证点。竹加工企业运输竹材及竹制半成品、成品的省内运输手续由办证点办理,企业原材料进出仓手续由林业站管理。除大宗竹制半成品(竹段、竹片)外,其它竹制半成品、成品运输不须办证,企业要求办证的,林业部门应予以办理。
第二十三条 竹木加工企业从我市境外购进竹、木原料及半成品,检查站或林业站验看运输证后准予通行;若无运输证,只要来源正当,补办相关手续后可予以放行;若在外地购买时已办理相关手续,交纳规定税费,加工成成品后,林业部门要免费为其办理出口手续。
第二十四条 对申办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竹木加工企业,可先向市林业部门申请,并经审核备案后,允许在试生产三个月内补齐相关手续,核发“经营(加工)批准书”。
第二十五条 为了鼓励精深加工企业发展,提高产品附加值和竹木产业经济效益,凡在我市设立固定资产投资达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以上或上年度竹木加工企业纳税总额达50万元以上的竹木加工企业,经林业、工商、经贸、外经、税务等部门依法共同进行认定,并由市竹木加工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评定结果向媒体和业内公布后,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1)企业所需的天然林采伐指标予以部分单列,由相关产材乡镇供应。
(2)鼓励企业建设工业原料林基地,面积达2万亩以上的由林业部门帮助编制经营方案,设立独立的编额单位,实行采伐指标单列,并积极帮助企业争取国家及省上速生丰产林建设资金和林业项目的政策性贴息贷款。
(3)企业的林木资产评估、木材采伐的规划设计、采伐证发放、木材调运手续等予以优先办理。
(4)企业应建立健全原材料进仓和产品出仓台帐制度,企业年检时原则上实行书面检查,即由企业提供帐证备查。如确需对企业进行实地检查的,应由市政府批准。
(5)允许企业设立1-2个半成品加工分厂(或车间),生产本企业所需的半成品或配套产品。
(6)实行一厂一折率,对企业生产产品实际耗材情况进行现场核定,鼓励企业综合利用,提高木材利用率。
(二)武夷高等教育园区办学优惠(奖励)政策
第二十六条 以兴办高等教育为目标,结合南平市产业发展规划,鼓励国内高等院校到武夷山市兴办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或校区。
第二十七条 在南平市武夷高等教育园区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武夷高等教育园区建设工作委员会,武夷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工作委员会主任,负责在武夷山市兴办高等教育的有关协调服务工作,但不参与高等院校内部管理业务。
第二十八条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教育部《关于批准发布<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的通知》(建标[1992]245号)及“武夷高教园区”的发展规划,确定用地规模及相关事项。教学用地由武夷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划拨长期提供使用。园区内高等院校对教学用地只有使用权,不得出租、转让、抵押、赠与、交换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条 园区红线外的市政配套设施由地方政府负责。
第三十条 入园高校或校区的教学或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家属入户武夷山市,除按有关规定办理外,给予优先考虑解决。
第三十一条 入园高校或校区的教学及管理人员子女入园、中小学入学享受择校优惠政策。鼓励高等院校开办附属学校,并根据需求,由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在园区内规划配套幼儿园和中小学。
第三十二条 鼓励高等院校创办多层次、多形式的产学研基地、科研成果转化基地、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由南平市人民政府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资助高等院校及其师生进行高新技术成果、项目转让和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研究开发的贴息贷款。
第三十三条 校办企业享受南平市生产科技型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但须符合武夷山市有关规划和环保要求。
第三十四条 支持和鼓励社会各界设立各种奖学金、科研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园区内的优秀学生、优秀教师、贫困学生及对科技进步有积极贡献的科技人才、科研项目。武夷高等教育园区内的科研成果可纳入南平市、武夷山市科技进步奖的参评范围。
第三十五条 根据高等院校的类别,在园区内的办学规模及高新技术含量,南平市人民政府将协调在交通便捷之处免费提供一定的用地,用于兴办高等院校独资或控股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十六条 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并符合武夷山市急需的人才到武夷山工作,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将积极申报国家、省、南平市特殊人才津贴,并视具体情况在武夷高教园区内提供住宅一栋(套),终身使用。具体条件和执行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 积极支持高等院校联合办学,呈现武夷高教园区办学主体开放性,资源共享性,功能多重性以及后勤社会化、信息网络化、管理规范化的个性特征。
第三十八条 境外高等院校在得到国家批准后,前来园区独立办学或与国内高等院校合作办学,以及境内外重点科研机构、科研院所到园区创办科研机构,可参照以上政策执行。
(三)武夷新区优惠(奖励)政策
第三十九条 武夷山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建设闽北产业集中区武夷新区,武夷新区是武夷山工业发展的重要平台,主要发展茶加工、食品加工、竹木加工、服装加工、制药等绿色、环保型工业以及高新科技项目。
第四十条 引入武夷新区仙店创业园二期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价按照4万元/亩执行;项目业主向武夷新区管委会交纳2万元/亩信用金,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开发建设。
第四十一条 对年上缴税额达50万元以上的企业,自企业投产之日起当年至第五年在上缴税额的增值税中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20%奖励给企业,若企业上缴税额中的增值税超过150万元以上的,其超出部分的增值税地方财政所得部分按30%奖励;超出300万元的部分,按50%奖励;超出500万元的部分,按80%奖励;超出800万元的部分,按100%奖励。企业所得税优惠按第一条执行。
第四十二条 供地具备通路、通电、通水、通讯、通邮及场地平整等“五通一平”基础设施至企业用地红线边缘。
第四十三条 对确需转让用地的企业按当期土地开发成本价与原取得土地价格的实际差额补交土地出让金。
第四十四条 鼓励企业和民间投资者到武夷新区仙店创业园二期投资建造标准厂房,土地出让金按4万元/亩出让。政府对投资企业(投资业主)的出租经营行为,实行奖励政策,即从引进生产企业投产起连续8年内,可将生产企业所上缴的增值税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20%(服装行业按25%)奖励给出租企业(出租者);出租企业(出租者)自盈利之日起当年至第三年上缴的所得税地方财政所得部分全额奖励给出租企业(出租者),第四年至第八年按50%奖励。
属乡镇、街道、场引进生产企业出租厂房生产的,乡镇、街道、场不享受税收奖励优惠。
第四十五条 武夷新区内工业企业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
第四十六条 武夷新区内工业企业生产生活用水价格在同行业的基础上优惠10%。
第四十七条 对在武夷新区投资工业项目前三年上缴地方财政实际所得累计超过100万元的投资者,在武夷新区企业家俱乐部小区内奖励住宅(别墅)用地1亩。
第四十八条 对引进工业项目进入武夷新区的引资人按照新办企业落地后前三年所产生税收的地方财政实际所得部分10%的标准,后两年按5%的标准,给予奖励;奖励费用从市财政补助武夷新区的资金中列支。
(四)其他优惠(奖励)政策
第四十九条 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五年。
第五十条 在武夷山国家旅游度假区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按24%的税率征收。
第五十一条 对外商投资的企业(房地产项目除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征收标准的40%收取。
第五十二条 在我市投资项目征占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按标准的下限收取。
第五十三条 在我市的投资企业由市物价部门发放“收费登记卡”,严格实行“收费登记卡”制度,企业按卡交费,未列入收费卡的收费内容,企业可以拒交或向市物价局投诉,市物价局负责在三天内答复。
第五十四条 凡在我市兴办的工业企业注册资金在300万元以上的及其他企业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市政府发给《武夷山客商证》(一企一证),并在5年内享受以下待遇:(1)客商可以免门票进入景区内所有旅游景点旅游观光;(2)客商及其子女就医优先,每年年底免费为客商安排一次体检;(3)给客商商务车发放特别通行证,免收市内过境费;(4)客商办理出入境有关手续,市本级的收费全免。
第五十五条 为来我市投资的客商免费办理本人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家属子女来市入住手续,免收城市增容费;其子女入托、入学可优先择校就读,按所在地学生收取同等费用。
第五十六条 对出口企业实行出口增量奖励政策(即出口企业本年比上年增加的出口部分,按每年一美元给予奖励人民币2分,在次年第一季度兑现)和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贷款贴息政策(即对实施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贷款的企业,由政府贴补利息的50%)。
第五十七条 对年纳税50万元以上的客商,由市政府授予“武夷山市荣誉市民”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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